

近日,市场监管总局印发《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》,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广告提示语乱象清理整治工作,并对广告中提示性用语提出明确要求。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,维护广告市场秩序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促进我省广告业高质量发展,现就广告活动中提示性用语、引证内容及宣传表述的合规风险,作如下提示:

建议在设计制作广告时,确保所有交易条件、产品性能、功能限制等信息清晰、显著,避免通过“大字突出卖点、小字弱化不利信息”的方式误导消费者。对于技术复杂的产品(如手机、电脑、汽车等),限制性条件应以消费者易于识别的方式呈现。若表述不清导致消费者误判,可能被依法认定为虚假广告。
药品、医疗器械、保健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广告,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,清晰标注“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”“本品不能替代药品”等提示语。AI生成式广告若使用他人形象或虚构人物进行推荐,建议作出明确提示,避免造成消费者误解。
广告中请审慎使用“第一”“首创”“最佳”“领先”等绝对化用语。若相关表述缺乏权威依据,或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不一致,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。
广告中引用的数据、统计资料、调查结果等,建议标明出处,并确保其真实、准确、具有代表性。避免使用无法公开查询的资料作为依据,不得歪曲、夸大引证内容,不得将概然性结论宣传为必然性结论。
广告主使用自有数据或自行开展的实验作为宣传依据时,如相关数据或结论有时间、地域等限定条件,请在广告中清晰标明,避免引发误解。
建议各广告发布媒介、互联网平台、户外广告运营单位及广告设计制作机构,切实履行审核责任,确保提示性用语字体清晰、对比明显,与主宣传语形成合理比例。市场调研服务机构请科学合法开展业务,避免为“第一”“首创”等宣传提供不实背书。
贵州省广告协会呼吁
我们呼吁广大会员单位及广告从业者高度重视广告合规工作,切实转变“玩文字游戏”的营销思维,主动提升广告内容质量。我协会将积极发挥行业引导作用,支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,携手营造公平、透明、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。
如需查阅市场监管总局通知原文,可访问:
https://www.samr.gov.cn/ggjgs/tzgg/art/2026/art_23fa8f1eaa5546af86528157fbc85db5.html